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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是否應該對被派遣員工的工傷承擔責任?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勞動的壹種新型用工形式。壹般來說,勞務派遣員工從事的都是壹些基礎崗位,比如保安、保潔、司機等。他們不僅工作辛苦,而且工資微薄,沒有歸屬感。很多勞務派遣工經常被派遣公司派到不同的單位工作,頻繁跳槽。

所以,只要用人單位不辭退妳,勞務派遣公司沒有具體情況,只要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人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就可以正常退休,享受養老待遇。

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工在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協助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賠償措施。因此,派遣公司可以與用工單位協商約定補償方式,但雙方的這種約定不能成為派遣公司逃避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借口。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是分離的,本質上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即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對內,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對外,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因勞務派遣合同形成壹般民事合同關系。

由於兩種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發生糾紛時,處理糾紛的程序、適用法律和期限也不同。勞動者基於勞動關系起訴派遣單位或者接收單位(用人單位)的案件屬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等有關規定,如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時效等。

不難看出,勞務派遣壹旦發生糾紛,無論是勞動報酬的支付、社會保險的繳納、工傷責任的承擔,還是被派遣勞動者對第三人侵權的賠償責任,幾乎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用工風險分擔”上並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優勢。但這並不否認派遣工的固有優勢,如簡化管理程序、降低成本費用、用工自主靈活等,仍然是廣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工企業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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