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被隔離時,企業能否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不發工資?
疫情對生產生活產生連鎖反應,企業面臨生產經營壓力,職工可能下崗失業,工資會降無薪。保險市場參與者和保險居民的就業利益是互補的,企業和勞動者可以同舟共濟。勞動法作為社會法,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疫情背景下,為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企業不得擅自裁員或停發工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
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