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人員可以領工資;但如果是失信人,他的工資會被法院部分截留;
2、銀行等單位按照法院裁定,定期支付工資,但需要協助法院扣留的;
3.法院扣押或提取收入時,將保留失信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其余部分扣至法院賬戶;
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的人員將被限制高消費措施,只能用於生活或公務的必要消費。
無信仰者的工作權;
1.《勞動合同法》規定,失信者仍然享有與其他職工同等的權利,包括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2.工資支付方式:可以通過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等合法方式獲得失信人工資;
3.工資保障:即使是不誠信者的工資收入也受法律保護,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
4.社會保險繳納:失信人仍有權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
5.勞動爭議處理:失信人在勞動關系中遇到糾紛,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雖然失信人可以領取工資,但是失信被執行人的部分收入會被法院代扣,銀行需要配合法院扣發工資。同時,法院將考慮其基本生活需要,保留必要的開支,將超出部分轉入法院賬戶,並實施限制高消費措施,確保其消費僅限於生活或業務需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
文章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