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原則是舊的從輕處罰,即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原則上按舊法處理,但新法對該行為處罰較輕的,按新法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從新開始”為原則,即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除法律對這壹問題另有規定外,應按新法處理;
3.司法解釋,無論是民事的還是刑事的,都是以被解釋的法律效力為基礎的,即其效力的持續時間完全由被解釋的法律決定決定;
4.不同法律對同壹問題有不同規定的,變更部分法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是,如果新法與作為特別法的舊法相沖突,壹般應由主管當局決定適用該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依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