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事故報告時間的規定
1,事故單位的事故報告時限。從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時起,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的時限為1小時。
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即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3.事故報告法定時限的界定。《條例》規定的事故報告法定期限,自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之時起計算。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不報告事故的;
遲報事故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有不可抗力且有證據證明的除外。如因通訊中斷、交通堵塞或其他自然原因不能及時報送事故信息的,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限。
事故報告到什麽級別了?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需要逐級上報國務院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事故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壹般事故可以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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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逐級報告事故情況,每級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事故單位的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現場;
(三)事故簡要說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