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進入異國,如何繼承父母的遺產?
所有華僑、外國人申請繼承其在中國的遺產,必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及其與在中國的人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必須經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其他官方機構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申請人可憑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公證書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有遺囑的,連同遺囑)親自來華,向遺產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手續。公證部門審查有關文件後,認為符合我國現行繼承規定的,將出具繼承證明書。申請人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如房管局、銀行等。)辦理具體繼承事宜。
需要公證的主要事實發生在中國境內的,繼承人也可以向中國當地相關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出具繼承證明書。
申請人不能親自來華的,可以委托其在中國的親友代為辦理;如果在國內沒有親戚朋友,可以委托房產所在地的律師代為辦理。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添加委托書。委托書中不僅應包括受托人的姓名和地址,還應說明受托人的權限。委托書還必須經過1項提到的認證程序。
如有繼承糾紛,申請人應向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