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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證書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基於它所體現的國家權力和它所凝結的以真理為基礎的知識和經驗,因而在時間、地域、對象和事項上具有國家強制力。”學歷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它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學歷證書的頒發和認可是國家授予的權力,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依法制定的行為。未經國家批準或認可,國家不承認任何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擅自頒發的任何學歷證書。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達到規定的教育指標,經國家批準或者認可後,才有權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二是學歷證書的持有人。國家依法保障。即國家承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規定頒發的學業證書。持證人自取得學歷證書之日起,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各類學歷證書是用人部門選人用人的重要依據。在勞動、人事管理等法律規定方面,對不同學歷人員或學歷證書獲得者在升學、就業、晉升、職稱、福利待遇等方面也有明確規定。因此,學歷證書的獲得對個人參與社會生活、提高生活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國家授權和委托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其辦學條件頒發學業證書。壹般來說,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後,批準其設立,就是國家賦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權利。但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能否獲得學歷證書的頒發權,取決於很多條件。這些條件可以分為兩類,即硬件條件和軟件條件。硬件條件主要是指教育活動中必要的物質條件,如教學設施、場地、圖書資料、實驗設備等。軟件條件主要包括辦學指導思想、教師素質、招生標準、教學質量、教學活動的組織流程和管理水平等。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批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申請時。根據其軟硬件條件,做出是否授權、部分授權或完全授權其頒發學歷證書的決定。因此,壹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就可以獲得頒發或部分頒發學歷證書的權利;還有的是經過壹段時間的審批,經有關部門審查考核,認為其教育質量符合相應質量標準的要求,才能獲得全部或部分學歷證書的頒發權。

具有法律效力的學歷證書的頒發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也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未經批準或認可不得發放;經批準或認可後,頒發學歷證書必須嚴格掌握標準和條件,按規定辦理。任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頒發與其層次、規格、種類不壹致的學業證書。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規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不予承認;國家嚴厲打擊和取締社會上偽造和購買假學歷證書的活動,確保學歷證書應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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