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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執法程序?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制定的,旨在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避免因行政主體的任意裁判而侵犯相對人的權利。它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行動形式等。

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過程的先後順序和必須履行的各個環節。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裁決四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時限。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的類型之壹,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多種類型。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類型。?

1,根據行政程序的適用範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客體是否具體,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裁決程序。

擴展數據:

特性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有不同的特點:由於行政立法的廣泛性、作用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滯後性,行政立法程序壹般更為復雜和嚴格。如論壇、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備案制度等,都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性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壹般應體現行政效率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原則。但是,由於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和行政強制程序。?

由於行政裁決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行政裁決程序具有準司法性和司法化傾向,其核心內容體現了正義和公平,如林權的裁決。

行政執法程序的意義

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個人或組織的直接適用,直接影響個人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比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舉證的方式來確定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違法行為,限制、剝奪或賦予違法相對人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有瑕疵很難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在中國壹直廣泛存在,程序往往被視為實體的“附屬品”。

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約,並且要法定化。?

中國沒有統壹的行政程序法。壹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性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籠統,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乏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和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的執法程序沒有法律規範,只是散見於壹些部門法規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執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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