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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普通程序時限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壹般為2個月,但不超過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自訴案件的審理,如果被告人被羈押,適用上述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如下:1。不同的審判方式。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審理。2、試用期不同,前者試用期為兩到三個月,後者為二十天到壹個半月。3、程序性差異,簡易程序可以簡化為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4.簡易程序是針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5.審理期限:普通公訴案件1個月,最長1.5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經省高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自訴。如果被告人被拘留,和公訴案件壹樣。如果被告沒有被拘留,6個月。經法院院長決定,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期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計算。簡易程序:20天二審:壹般申訴抗訴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1.5個月。經省高院批準,四類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1個月。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再審期限為3個月,最多6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2.*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5.其他不適合簡易程序的;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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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220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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