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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開公司車發生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員工私自駕駛公司車輛,造成事故的,由員工承擔事故責任。第壹,保險公司要賠償。如果公司超過保險限額,員工應進行賠償。如果公司代員工支付費用,公司可以向員工追償。

因執行工作任務發生交通事故,其所屬公司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個人不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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