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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意義何在?為什麽中國對刑事辯護律師要求這麽嚴格?律師會做刑事辯護嗎?

新律師法實施對刑事辯護律師的意義2007年6月修訂通過、2008年6月開始施行的新律師法,必將在中國法治進程中占據重要地位。新律師法強調保護和維護律師權利,這是司法理念的壹大進步。司法領域的主流觀念是,律師權利是委托人權利的延伸。因此,保障律師權利就是保障人權,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平等保障人權的理念深入人心,特別是從保障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入手,才能從根本上扭轉公、檢、法系統在刑事案件中輕視和排斥刑事辯護律師的做法,增加案件透明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新《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特別強調,受委托的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偵查機關批準,偵查機關應當派員陪同。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在律師會見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實踐中也有不少違反這壹規定的情況,比如辦案人員提出出差的理由,或者領導不在,無法作出指示等。律師很少在這個問題上較勁,否則很難和辦案人員有效溝通。新律師法的實施,從根本上扭轉和解決了律師會見難的問題,也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壹定的辯護權,有助於保障人權。新律師法的實施也在壹定程度上扭轉了司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在這種觀念中,律師在刑事辯護案件中的作用尤其被輕視。無論從律師協會的統計還是刑事辯護律師的地位來看,刑事辯護案件從來都不是律師業務的主流。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沒有廣泛的社會關系,很難做刑事辯護律師。新律師法的實施,在壹定程度上解放了刑事辯護律師的思想,有利於律師更多地介入刑事案件,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新律師法的實施,實質上是英美法系米蘭達規則的妥協。從純法律的角度來看,米蘭達規則更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充分的辯護權。如果妳想指控犯罪,警察需要確鑿的證據。這從偵查階段就給了雙方辯論和溝通的機會,有助於澄清案情,保護權利。但基於中國的國情,現階段實施的是米蘭達規則,缺乏相應的法律土壤和社會環境。然而,10年前生效的《律師法》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的要求。為了達到某種程度的平衡,新《律師法》沒有規定從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有到場的權利。但明確規定律師有會見自主權,不受監控。新律師法的實施是壹件令人鼓舞的事情。希望有壹天,國家立法機關能夠學習更先進的司法理念,全方位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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