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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的特征

法治思維的特點1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規則具有確定性、可預測性和可執行性的特點,是人們對事物理性預期的體現。常規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能做什麽(權利),不能做什麽(義務),如何行為(程序);人們行為的後果是可以預測的。對於政法機關來說,維護社會穩定,首先要嚴格遵守規則,維護規則的穩定,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預期,理性變得感性,安心變得恐懼,秩序變得無序。

法治思維的特征2。法治思維是權利和義務思維。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是判斷是非的標準。法治思維的本質是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觀察、分析和處理問題,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運行實現法律的引導、評價、預測、教育和懲罰功能。

法治思維的特征。法治思維是程序性思維。程序的基本含義:第壹,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第二,同等情況下同等對待同等重視;三是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監督中行使;第四,執法司法人員不能從當事人身上獲利,否則會有徇私枉法之嫌。程序的本質是壹種形式理性和實踐理性。借助程序這個“形式操作杠桿”,將利益博弈和價值衡量轉化為法治表達的訴求,消除人情、關系、偏見和獨斷,最終在法治軌道上解決相應的爭議和問題。

法治思維的特征4法治思維是權衡思維。法治作為壹種解決爭端和停止爭端的實踐理性,其特征是各種價值和合法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因此法治思維必須體現權衡利弊、前瞻性和照顧各方的思維特征。它要求的是看問題、做決策,依法妥善處理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個體與壹般的關系,考慮事情盡可能全面,設計方案要更周密,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法治思維的特征。法治思維是建設性思維。建設性思維旨在建設社會,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從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來看,法治作為壹種治國方式,從來都是建設性的而不是破壞性的。法治思維以建設性的理念確定制度,修復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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