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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壹個粉絲的工作違法嗎?

從各種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藝術理論來看,壹個粉絲的作品侵犯的是原創版權。

首先,就藝術理論而言,人物的塑造是作品的重要組成部分。很多作品中的人物往往成為代表作品的符號,比作品本身更具社會知名度,比如三毛流浪故事中的三毛,英國的007,美國的蜘蛛俠等。同時,作品中的人物,壹般都是創作者所創造的壹種形態、精神、風格和個人生活方式的載體,成為壹種廣為人知的標簽。因此,作品中的人物是與作品具有同等價值的創作成果。

其次,從法律角度來看,人物關系是原作者智力勞動的結果,無疑屬於著作權,而著作權具有自動取得的性質,即作者在完成作品創作時依法享有著作權,無需任何登記或事先批準。角色作為作品的壹部分,其著作權當然應該受到保護。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我國2001著作權法有如下規定: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該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壹條公民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改編、翻譯、註釋使用作品的。

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可以看出,未經授權的人類作品違反了: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改編、翻譯、註釋使用作品的;

究竟什麽是扭曲和篡改?這個爭議比較大,可供參考的案例也不多。而後壹種,這位粉絲的作品明顯是由原著改編而來,這壹點就不用爭論了。以上兩點和抄襲、剽竊壹樣,同樣受民法約束,不受刑事責任規範。也就是說,如果原著作權人不舉報,同壹人的作品就不存在法律責任。另壹方面,除非獲得原著作權人授權,否則隨時可能面臨起訴,法院判決的最高罰金為50萬元。此外,值得壹提的是,原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保護期沒有時間限制,即50年的版權期不適用於屬於改編範疇的同壹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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