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有不同的含義。對法律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法律體系中,條例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條例。規則是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由具有制定規則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公布;
2.配方主體不同。法律壹般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法規是指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不同程度的有效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互重疊,無法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