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法院內部案件質量監督。進壹步強化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職能,完善和規範合議庭運作,集思廣益,擴大司法決策程序民主,確保案件質量;同時,要建立法律適用的協調機制。要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同壹法院審判機構之間、審判組織之間的法律意見、法律認知、法律適用協調機制,建立並落實相關專業審判聯席會議制度,發揮主審法官聯席會議、疑難案件研討等功能,定期召開系列案件、疑難案件、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研討會,統壹法律意見和裁判標準。此外,要進壹步規範司法權的行使,合理分解司法權行使的各個環節,註重分權制衡。
設立專門的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分類審理。在我國現有的司法體制下,應當設立專門的合議庭,實行專門的審判模式,分類型審理和判決案件,追求同類案件同質化,達到“同類案件同類處理”的要求,進而實現“同案同判”的目標。
加強對上級法院的業務指導,規範審判標準。上級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司法業務關系的若幹意見》的規定,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或者司法業務文件、發布指導性或者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總結審判經驗等方式,指導下級法院的司法工作,規範和統壹裁判標準。
構建案例指導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雷德林克指出:“每壹個判例對以後類似或相似的案件都有壹定的指導力量。”我國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是借鑒現有法定法律制度下的判例法制度中對我們有益的東西,以彌補法定規範的不足,避免“同案不同判”,因此,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指導作用,統壹司法標準和裁判標準,確保“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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