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壹度的社保審計季即將到來。作為企業,它不想成為審計的對象。閆律師先問HR,公司平時處理社保是什麽感受?Hrs說最大的感受就是繁瑣。
閆律師表示,由於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壹直處於發展完善過程中,體系相對薄弱且變化較快,而政策又紛繁復雜,專業性和實踐性都很強,辦理起來會非常繁瑣。
針對社會保險繳納中的實際問題,嚴律師著重講解了社會保險繳納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社會保險在繳費階段主要存在四種風險,即漏繳(不繳)、遲繳(不及時繳)、少繳(不足繳)和錯繳(繳費方式錯誤)。嚴律師將上述四種做法的法律後果歸納為四個方面,即經濟成本、責任懲罰、名譽損失、隱性成本。
經濟成本是最直觀最常見的,主要包括逾期罰款、新年度繳納的社評比例系數罰息、應保未保的社保待遇(均由單位繳納)和損失賠償。前三項相對容易理解。對於損失賠償,嚴律師舉了壹個案例。
某國企員工1972參加工作,北京還沒開始繳納社會保險。1992年6月,國企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不簽合同的,限期調離原單位。該員工於6月1992 11與公司簽訂了轉出協議,並於2月底前辦理了轉出手續,與原公司無關。該員工離開原單位後沒有工作。2006年,到了退休年齡,他想退休了。這個時候員工的社保已經轉到街道了,因為沒有繳納相應的社保,不能退休。因此,該員工以原公司未能在1992至10+0992至12期間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起訴要求賠償。閆律師介紹,這個案子是2006年受理的。起初,法院沒有要求賠償。直到13,朝陽法院最終判決賠償養老保險金5萬元。
對於上述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後果,嚴律師建議HR未雨綢繆,統籌規劃公司員工薪酬,在員工薪酬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合理拆分員工薪酬結構,為公司節省不必要的開支,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