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範圍調查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查收集證據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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