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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的規定

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車輛和行人應當各行其道。

沒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靠道路右側通行;道路寬度大於7米的,行人應當在道路右邊線1米範圍內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1.5米範圍內通行,其他非機動車應當在2.2米範圍內通行。

第三十七條車輛進出道路時,應當優先通行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不得妨礙非機動車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車輛進出停車場(庫)或者道路停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條道路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優先通行在借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和行人;

(二)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三)按順序行駛,不得頻繁變更車道;

(四)不得壹次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

(五)左右車道車輛變道同向行駛時,左車道車輛讓右車道車輛先行;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依次通行,不得無故停滯或者減速,妨礙後方車輛正常通行。

第四十條機動車在狹窄道路上會車時,有條件讓行的車輛應當避讓沒有條件讓行的車輛,後進入道路的車輛應當避讓先進入的車輛。

第四十壹條除接送中小學生的公共汽車和校車外,其他機動車不得在公交專用道行駛。當公交專用道前方有障礙物時,公交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越過障礙物後駛回公交專用道。

公共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載客人數不得超過座位數,乘客不得站立。

第四十二條拖拉機不準在下列道路上行駛:

(壹)大中城市中心城市道路;

(二)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的輔道;

(三)市、縣人民政府禁止通行的道路。

拖拉機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法規:

(a)在最右邊的機動車道上;

(二)進入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前,或者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和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停車觀察,確保安全。掉頭、轉彎時,也應采取適當措施示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確需過境進城的農業機械和運輸農副產品進城的拖拉機,應當規定行駛路線和行駛時間。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方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停車泊位的道路上,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車;

(三)車身右側離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

機動車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或者在風、雪、雨、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臨時停靠停車場外道路的,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後位燈。

公交車* * *要靠邊,按順序,單列進出站臺,不要出站。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機動車未停車時,不準上下車;

(2)不要從窗口上下車;

(三)無汽車;

(四)不得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五)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四十五條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只準載壹名未滿十二周歲的人。那些攜帶學齡前兒童的人應該使用安全座椅。

12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準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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