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農村違建?
1.建在農業用地上的建築物。
2.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房
農村建設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1),非村民或非村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土地的,應當先辦理國家征地手續,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國有土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在該地塊上建房,否則該建築屬於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森林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草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礦產開采和工程建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草原;確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有權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實施下列行政處罰:
(壹)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二)沒收非法轉讓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3)可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