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收養關系的法律意義。收養作為壹種法律行為,目的是通過法律程序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的確立,不僅意味著孩子獲得了與養父母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也意味著孩子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系已經斷絕。
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中,收養關系的確立伴隨著壹系列法律後果。最值得註意的是,收養關系壹旦成立,孩子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就終止了。這意味著,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另有約定,被收養的子女不再對生父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包括贍養義務。
同時,在被收養的孩子和養父母之間建立了壹種新的法律親子關系。這種關系賦予子女與養父母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繼承、監護和撫養義務。所以從法律上來說,養子女應該承擔贍養養父母的義務,而不是親生父母。
但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合法收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沒有贍養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個人感情和社會道德可能會對此產生影響。有些人出於個人感情或道德考慮,可能會選擇給親生父母提供壹些物質或精神上的支持。但這種支持不是法律義務,而是基於個人自願和道德選擇。
總而言之:
被收養的子女通常沒有贍養生父母的法律義務,因為收養關系的成立,斷絕了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子女應該承擔贍養養父母的義務。但個人感情、社會道德等因素可能會促使被收養的子女向親生父母提供壹定的贍養,但這並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1條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23條規定: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