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傭60歲以上的人違法嗎?
法律並沒有禁止雇主雇傭60歲以上的工人,他們仍然可以成為60歲以上的工人。
我國《勞動法》只規定禁止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說明我國對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做出了禁止性的規定,而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做出限制。公民只要年滿16周歲死亡,都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並不違法,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範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在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終止,即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職工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依法消滅,職工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
二、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職工退休年齡沒有規定。
對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權,而不是剝奪勞動者的工作權。公民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休息權。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不享受作為生活保障的養老金,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是勞動關系。
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作為生活保障的養老金的非退休人員,繼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
第三,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判斷
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人,有不同的情況:
1)已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工作;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但仍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
3)在本公司工作期間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無法領取養老金,繼續在本公司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工作(但由於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養老金);
第壹種情況,沒有爭議,就是勞動關系。
第二種情況,不存在爭議,是勞動關系。
第三和第四種情況爭議很大。有的情況認定為勞動關系,有的情況認定為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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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