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誤導和虛假宣傳。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