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法包括哪些法律?
國際法,就學科分類而言,是壹級學科,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個二級學科。
壹般意義上的國際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國際法,指的是國際公法,即“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在國際交往中為各國所承認的,協調各國意誌,並以個別或集體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則和規定的總和。”
就內容而言,現代國際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規範國家間關系的規則:
(1)屬地法律
(2)國際海洋法
(3)國際航空法
(4)外層空間法
(5)國際環境法
⑹外交關系法
⑺領事關系法
⑻國際條約法
(9)國際組織法
(10)國際人權法
(11)國際刑法
(12)國際爭端解決法
(13)戰爭法則
國際法的內容在擴大,現有的國際法體系也在完善,規則的數量在擴大,精細化程度在提高。
二。國際法中的仲裁程序規則
締約國可適用《公約》規定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規則,或商定其他規則。1907公約規定的程序規則是根據長期的仲裁實踐編制的。要點如下:提交仲裁的國家應簽訂仲裁協議,明確約定爭議的標的、指定仲裁員的期限和方式、賦予仲裁庭的特別權力、開庭地點、使用的語言等。每壹方當事人都有權指定壹名特別代理人作為當事人和仲裁庭之間的聯絡員,也可以聘請律師或助理。仲裁程序包括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仲裁庭的審議是秘密進行的,所有問題由多數仲裁員決定。裁決必須說明理由。這是最終裁決,不能上訴。該裁決僅對有關當事人有約束力。各方應承擔各自的費用,仲裁庭的費用應由各方平均承擔。以上規定基本還在用。
三。國際法領域的受教育權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權利:第壹,接受初等教育的權利。每個學齡兒童都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權利,初等教育應該是義務和免費的;第二,接受中等教育的權利。人人都有接受中等教育的權利,中等教育應該是普遍的,逐步免費的;第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這種權利應根據受教育者的“能力”平等享有,並應逐步實行免費;第四,教育選擇權。受教育者的父母有權根據他們的宗教或信仰選擇教育機構;第五,接受基礎教育的權利。所有未受過初等教育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有權接受基礎教育,即掃盲教育。基礎教育應該免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通過後,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受教育權的公約、宣言和決議,以及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通過的宣言和行動綱領,都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受教育權。
以上為您詳細介紹了國際法包括哪些法律。總而言之,我提醒妳,我們所有人,無論貧富,農民都是無產階級,富農還是無產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