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內車輛追尾後,應盡可能將車輛駛出隧道;當車輛無法離開隧道時,車上人員必須迅速離開車輛,打開危險警示燈,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在車輛後方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在報警後(每個緊急停車區之間的距離約為750米)到安全的地方(如緊急停車區)等待救援。隧道內手機信號差時,隧道內200米左右有固定報警電話進行報警。報警時,要冷靜準確地說明事故發生的具體位置和方向,在隧道內的大概距離,事故的基本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人身傷害事故,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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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