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歷史傳統、社會經濟條件和政治制度,建立了不同的憲法解釋制度。壹般來說,它們可以分為三種解釋模式:立法解釋制度、司法解釋制度和臨時解釋制度。
首先,立法解釋制度是指壹個國家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對憲法的解釋。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壹是立法機關依據職權主動解釋憲法內容;二是其他國家機關向立法機關提出申請,由立法機關對憲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英國的議會解釋尤為顯著。英國憲政的重要原則是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從某種意義上說,議會憲法解釋的過程就是解釋普通法律。因此可以說,英國的憲法解釋機關實際上就是議會,議會擁有法律解釋權,也就是說,只有議會才有憲法解釋權。從英國的情況來看,立法機關(代表機構)承擔憲法解釋責任是壹種模式。“立法機關對憲法的解釋也是最權威的。如果真的有效,那是最理想的方法。”
其次,司法解釋制度或普通法院解釋制度。這種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較為普遍。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通法院傳統上在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解釋憲法。憲法也被認為是法律,法律只能作為普通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因此,憲法解釋權被認為是司法權的固有權力,由美國發起,以美國為代表。雖然美國在最初制定憲法時並未對憲法解釋做出具體規定,但美國最高法院在違憲審查過程中以判例的形式確立了憲法解釋權,從而鞏固了美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著名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確立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權。
再次,特別機關解釋制度,又稱特別機關解釋制度,是指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處理憲法爭議,解釋相關憲法條款含義的制度。實踐中,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通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對憲法進行解釋:壹是特定主體基於憲法的規定請求審查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時對憲法進行解釋;二是普通司法機關在遇到作為具體案件審理依據的法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的問題時,將其移交憲法法院進行判決和解釋憲法;第三,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在裁決憲法爭端時解釋憲法。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對憲法的解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最後,就中國而言,中國的憲法解釋采用具有立法職能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職能的制度,即由NPC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解釋權。中國之所以采取這種解釋制度,壹方面是由人民民主專政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另壹方面,這壹制度本身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具備的優勢:首先,NPC人大常委會是中國的常設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享有立法權。它不僅可以進行普通部門法的立法活動,還可以在憲法立法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更準確地解釋憲法,使憲法規範適應社會的實際需要。第二,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是憲法的監督機關,監督權和解釋權的統壹有利於維護憲法解釋的權威。第三,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本身的職權和工作而言,它與憲法解釋的工作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