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論文大綱:
壹.背景:法律合法性和談判理論
(壹)西方法律合法性的壹般理論
1.合法性的兩個基本內涵:經驗合法性和規範合法性。
2.作為關系概念的正當性(或稱正當性)
3.法律正當性的證明模式。
(2)法律正當性談判理論的基本特征。
1,全論
2.重建理論
3、商務會談
二、現代法律的合法性基礎:超越道德和政治
1,現代法律的雙重性質:合法性與實證性
2.法律與道德
3.法律與政治(權力)
第三,重建現代法律秩序的合法性
(A)權利制度:適當法律的先決條件
1,權利體系的意義和任務
2.權利基礎:人權和人民主權(私人自治和公共自治)。
3.權利體系的重建
(B)重建法治原則(特別是權力下放結構)
1,政治立法的過程模式:正當立法的理想體現。
2.重構法治國家的原則:正當法律的有效性。
四。結語:重構法律正當性的意義與局限。
摘要
20世紀90年代以來,哈貝馬斯的談判法理論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影響。總體而言,這壹理論代表了哈貝馬斯對法治國家危機的回應,因此其主要議題是重建現代法律的合法性。哈貝馬斯區分了證據性協商和應用性協商,從而分別處理整個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和個別法律規範的合法性(或立法和司法的合法性)。本文主要討論立法的正當性。
哈貝馬斯認為,在後形而上學世界觀條件下,法律的合法性既不能根據與外部道德規範的符合性來判斷,也不能通過強制性的政治權力來保證。相反,只有那些在具有平等權利的公民的審議意見和意誌形成過程中產生的法律才是合法的法律。因此,權利制度是合法立法的前提,分權結構所保證的民主立法程序是產生合法法律的機制,其中民主程序的合法性由談判的質量來保證。
為了保證法律合法性的實現,哈貝馬斯重構了現代法治國家的兩個層面——權利體系和權力分立。哈貝馬斯對權利體系的重建要求它必須能夠同時確保私人自治和公共自治:壹方面,在後形而上學時代,私人自治不能再建立在抽象的個人道德自治的基礎上,而必須建立在和平的主體間承認的基礎上,並通過公民之間的政治自治來體現。另壹方面,公共自治如果要洗刷其被譴責的“多數人暴政”的罪惡,就必須始終以私人自治為避難所。哈貝馬斯對三權分立的重構著眼於構建壹個形成政治意見和意誌的理性過程,突出立法的優先性,反對司法和立法權的擴張,從而維持了壹個傳統的議會分權框架。同時,哈貝馬斯還強調了公共領域中非正式交流所形成的意見對於正當立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