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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並、分立、增資或減資的情況下,債務是否應該提前清償?

妳好!這是不必要的。

壹般來說,由於公司合並很可能是償債能力好的企業和償債能力差的企業合並,原來的良好債權最終很難得到償還。為公平起見,公司合並前需要提前清償或提供擔保,但公司分立後,公司為債務人,無需提前清償或提供擔保。減資提前清償或提供擔保,增資不需要清償或提供擔保。

相關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相關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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