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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實中的名詞解釋

民事法律事實名詞解釋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終止的客觀現象:

1,客觀現象能否成為法律事實取決於法律的規定。

2.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與當事人意誌無關的事實;行為是指與當事人的意誌相關的事實。行為可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3.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法律行為是壹種表意行為。如婚姻、合同、遺囑等。

4.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是非表意行為。如無因管理、先占權、發明創造、添附、尋找埋藏物、尋找遺失物、侵權、違約等。

5.準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已經滿足的前提下,表示壹定的內心意思,從而根據法律規定引起壹定的法律效果的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的特征表達

1,客觀性。民事法律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形象,不是主觀現象。單純的主觀意誌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終止。

2.合法性。什麽樣的客觀現象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個人決定的。

綜上所述,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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