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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審判是什麽意思?

具體做法是,通過法庭開庭,雙方陳述自己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意見,由各方出示自己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官根據法律規定的規則確認證據的效力,最終確認案件的法律事實,這是另壹個環節,即判決的依據。

註意法律事實不完全等於自然事實。有些案件發生在封閉的環境中,很少甚至沒有人知道真相。在雙方各執壹詞的情況下,幾乎不可能還原自然事實。法律事實只能根據證據來確認,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正義原則。

審理案件的普通程序是什麽?

案件審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通常適用於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壹審程序是壹切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受理。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相結合。

(2)審前準備。法官在受理案件後、審理案件前應做的準備工作。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申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保證案件正確及時審理的其他工作。

(3)聽力。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進行調解或者判決。試驗可分為:①準備階段。法院可以發現並解決案件是否可以實體審理的問題。②法庭調查。那就是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件進行直接全面的調查。3法庭辯論。4調解或判決。法院可以在庭審辯論的基礎上進行調解,達成協議時庭審結束;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4)量刑。人民法院宣判的案件,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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