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張無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80條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借款人與出借人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在借款期間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1.自然人之間貸款沒有約定利息。
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多為自然人,借貸雙方壹般都有親戚、朋友、同事、朋友的關系。貸款多用於子女結婚、教育費用、購買自住住房、大病醫療等突發大額支出,貸款用途仍是傳統的互助。《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應當支付利息。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因為公民之間的借貸起著交換所需物品的作用,可以方便公民的生產生活,促進鄰裏之間的和諧安寧,形成互相幫助、友好相處的和諧氛圍。
2.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利息約定不明確。
有人認為,對於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如果利息約定不明確,不應視為無約定利息,可以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如下:第壹,在以往自然人民間借貸案例中,借款目的多為生活消費或“救急”,主要是解決個人生活困難,多為互助。目前主要是以經營為目的,營利性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在利益問題上,應該是其次,司法解釋在這個問題上是比較明確的,對訴訟請求和責任給予了指導。第三,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由於其能力有限,不應對其締約能力過於苛刻,而應以利益約定為本意。雖然約定不明確,但可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