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際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廣義的分類,即根據國際法進行分類,主要依據WIPO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知識產權可分為以下八類:(1)有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二)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權、錄制權和播放權。(3)關於人民在各個領域的發明創造權利。(4)科學發現權。(5)工業設計權。(6)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和標記權。(7)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源於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的所有其他權利..由於發現本身不能直接應用於工農業生產,即不具有財產性質,許多國家不將其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而僅作為民事權利關系的客體,承認和保護其發現者的人身權和獲得物質和精神報酬的權利。迄今為止,世界上所有國家和條約都不承認科學發現的知識客體的地位。二。按照國內法的分類,我國《民法通則》關於知識產權的規定如下:第九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享有署名、發表、出版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第九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第九十六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97條規定,公民有權發現自己的發現。發現者有權申請發現證書、獎金或其他獎勵。公民有權為其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申請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以上內容描述了國際法和國內法關於受保護的知識產權類型的標準。這裏提出這些標準,不僅是為了提醒所有沒有知識產權的人,不要忽視自己的財產,也是為了警告那些認為我國法律有缺陷,任意遣返他人知識產權的人,認為自己的違法成本巨大,難以支付。對知識產權類型的總結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考慮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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