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於2065438+2004+65438年6月0日生效。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和制止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支持反間諜工作,動員和組織人民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支持反間諜工作,動員和組織人民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第五條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間諜活動,境內機構、組織和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相勾結實施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必須依法追究。第七條國家保護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對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九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並有權檢查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第十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可以按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進入有關場所和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和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檔案、資料、物品。第十壹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堵塞時,可以優先通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