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環保局是行政主管機關,有權依法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環保局作為主管部門,也有權根據果農的要求做出決定,要求焦化廠對果農進行賠償。根據行政法理論,這壹決定屬於行政裁決。
2.根據“1”,本案環保局即使要對焦化廠進行罰款,也仍然是責令其限期改正,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12條、第42條)。(當然,如果焦化廠未經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汙染物防治設施,環保局可以直接做出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39條第2項。)
環保局在受理果農請求時,只能作出裁決決定,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環保局責令焦化廠賠償果農,本質上不能視為行政處罰。因此,環保局對此處罰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其權限(在行政法理論上,缺乏具體行政行為的權限要件)。
即使它做出決定,也應該適用1995的大氣汙染防治法,而不是1987。所以毫無疑問是法律適用錯誤。
三、總之,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其權限,確有錯誤,法院依據相關規定裁定不予執行是正確的(見附件2)。
4.當時環保局可以通過自糾來解決問題:自糾撤銷原處罰決定後,可以作出要求焦化廠依法賠償果農的決定,或者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然後再觀察是否采取行政處罰決定。
五、本案中環保局似乎只是混淆了行政決定的性質,造成了形式上的誤用,但在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不應認定為合法。按照目前主流的法學理論,未經法律明確授權而作出的公權力行為是違法的。
附件:
1,大氣汙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修訂)
第十二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收取的超標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防治。造成嚴重大氣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拆除或者閑置汙染物防治設施,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第四十二條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超標排汙費外,可以根據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五條造成大氣汙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賠償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註:本條款同9月5日《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1987)
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通知(試行)》(實施日期:19910711;截止日期:20000310)
85.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交執行申請書、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人民法院發現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經院長批準,不予執行,並將申請材料退回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