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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的回避由誰決定?

法庭審理刑事案件時,申請審判長回避的,應當向法庭提出申請,由庭長作出決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我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在做出撤訴決定之前,調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

1.退出的程序是什麽?

1,回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回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回避審查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本院院長審查決定。

3.回避的有效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撤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不當庭申請復議的,撤回決定生效。

第二,法院審理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院案件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審判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起訴。

2.接受。

3.開庭。

4.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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