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阻撓、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三)脅迫、欺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依法應當給予的其他行政處罰。
壹些專門的法律法規還對壹些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行為規定了較重的處罰。比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
(二)脅迫、誘騙、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的;
(四)屢教不改的。
較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幾種處罰方式中選擇壹種較為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壹種處罰方式的允許幅度內選擇上限或者接近上限的處罰。《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加重情節,考慮到行政違法行為往往觸犯刑法,達到壹定程度就會受到刑法的處罰,而且在實踐中,違法情節是否嚴重需要加重行政處罰,或者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都比較復雜,所以目前還沒有規定。在實踐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違法事實的具體情節和構成要件,確定是行政違法還是犯罪,並適當考慮使用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刑事處罰。實踐中,行政機關對某些行政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的情況仍然很多。比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嚴禁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行為,違者處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按照規定被勞動教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