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為不適用於代理:
(1)具有嚴格個人性質的行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包括兩種情況:
第壹,法律直接規定不適用代理行為。比如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結婚或離婚,必須本人到婚姻登記處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不能由代理人進行。再比如立遺囑不能代理。《繼承法》規定,自擬遺囑由遺囑人本人書寫的,不能親自書寫的,由遺囑人代為書寫遺囑、錄音遺囑或者口頭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但無論何種形式的遺囑,都只能是遺囑人本人的遺囑。此外,根據法律,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或遺贈等。,都要求當事人親自做,壹般不能代理。
第二,雙方約定的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為不能代理。比如,根據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編劇或表演者必須親自去做,因為這些行為與個人的身份、情感、藝術風格、思維方式和工作能力密不可分,只能由當事人自己去做,否則,行為無效。舉以下案例來說明:
個人性質的債務需要當事人親自履行,這也包括法人的個人性質的行為。如果邀請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邀請全聚德做烤鴨,則要求北京人民美術館、全聚德烤鴨店親自履行合同,不允許其他法人代理。
(2)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體代理的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理。
(3)不得代理違法事項。
《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有違法內容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對於“代理人”實施的違法事項,不存在將法律後果歸於委托人的問題。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知道委托的事項是違法的,但還是要做,說明雙方都* * *從事違法行為,應該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能提供更多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