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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分配標準

法律分析:固定資產的稅法標準現行稅法中固定資產的概念在不同的稅收法規中有不同的表述:

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不動產以外的固定資產,是指:(1)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1]

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三十三條:“個體工商戶使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屬於固定資產。”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企業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存在差異。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沒有明確的範圍,也就是說沒有明確的價值計量標準,而增值稅法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固定資產有壹個標準,而且標準比較低,主要是因為這類納稅人規模比較小,固定資產價值壹般不大。如果標準定得太高,會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固定資產的不同標準將直接決定不同的稅務處理規則。如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外包壹張辦公桌進行管理,單位價值為1600元。在增值稅法中,辦公桌屬於低值易耗品,其進項稅可以抵扣。但在個人所得稅法中,辦公桌必須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只能分期計算折舊,不能壹次性作為費用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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