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法律關系中,原告有以下權力:
1,起訴權;
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3.提供證據和申請證據保全的權利;
4.申請撤銷權;
5.補充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
6、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
7.申請強制執行權;
8.申請撤訴權;
9.上訴權;
10,申請查閱更正後的法庭筆錄的權利。
行政訴訟程序具體是:
1,首先是有管轄權的法院;
2.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