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前,股東通過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可以理解為壹種合同義務。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已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並已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註冊。從登記之日起,章程就具有了公示的公信力。
正是基於對公司資產實力和償債能力的信任和高度信賴,公司債權人才願意與公司進行業務往來。自公司登記之日起,股東就有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定義務,這是保證公司獨立法人資格和公信力的法律要求。股東認繳出資實際上為公司對外債務設定了擔保義務。公司不能清償對外債務時,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代表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對於出資期限未滿的股東,沒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要求其出資義務提前到期時,除剩余出資外,不應承擔逾期出資等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設立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