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種類壹般如下: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 * *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 * *產黨和國家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挑撥和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4、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5.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6.壓制或者打擊報復批評、控告、檢舉和控告的;
7、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8.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9、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10,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1,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和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未經批準非法出境、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圖書入境(境);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但被不明真相的人挾持,經批評教育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