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汙染者不僅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汙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而且在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舉證責任。對於汙染損害的免責,我國環境法有明確嚴格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不可抗力。《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除責任。”需要註意的是,汙染者根據該條款免除責任,必須證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是造成損害的唯壹原因,且汙染者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後已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消除後,因其他原因造成損害的,或者汙染者在災害發生後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2)汙染損失是由受害人自身的責任造成的。《水汙染防治法》規定“水汙染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汙染者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汙染者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27條規定"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因此,對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害的免責條款不僅適用於水汙染,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環境汙染。(3)由於第三方的故意或過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的,被侵害人可以向汙染者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汙染者有權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綜上所述,環境汙染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如果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也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和賠償。而且無論索賠的是什麽損害,當事人都必須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否則可能會得到不利的判決。因此,在面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問題時,需要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建議咨詢律師,更好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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