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制度創新。
3、堅持政府主導,推進社會治理。
法律依據: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條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誠實守信、權責壹致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減少市場資源直接配置和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法律保護。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我們將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吸引外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
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探索適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並進行動態調整和改善;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復制推廣。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要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先行先試各項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
第七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