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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評估費收費標準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支付:65,438+0。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法院評估費誰來承擔?

壹般法院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人民法院會按照誰主張誰承擔的原則確定費用由誰負擔。

綜上,法院的評估費分各種情況,建議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繳納。

法律依據:《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願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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