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身份對同壹客戶在本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 並按照以下要求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1】對通過至少壹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以非面對面方式驗證其基本身份信息並首次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ⅰ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只能用於消費和轉賬。 開戶以來累計余額支付交易不超過65,438+0,000元[包括從支付賬戶轉入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二)對支付機構當面驗證身份或合作機構委托驗證身份,或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以非面對面方式交叉驗證身份基礎信息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ⅱ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只能用於消費和轉賬,且所有支付賬戶年度累計支付交易不超過65438+萬元[不含從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三)對支付機構當面驗證身份或合作機構委托驗證身份的個人客戶,或通過至少5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以非面對面方式對其基本身份信息進行多次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ⅲ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用於消費、轉賬和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 且所有支付賬戶年度累計支付交易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從支付賬戶轉入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 客戶身份基礎信息的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數據庫、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商業數據庫等。其中,商業銀行核實的個人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應為壹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