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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破產法的進步在哪裏?

中國企業破產法的進步在哪裏?最直觀的進步,顯然是破產不再是國企的“專利”,這部法律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企業。同時,市場產生的問題應主要由市場解決,國有企業破產從行政破產走向市場破產;過去政府全面主導國企破產,未來如果不是全部,至少大部分退出破產事務,只在有限的時間和範圍內保留其作用(除金融機構破產外,基本沒有政府的影子)。影子)。政府基本退出破產事務,意味著所有企業都將受到同樣的“優勝劣汰”原則的約束,國企的特殊地位將不復存在。市場的投資和交易會更加公平,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會有效發揮作用。市場上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預期也會發生很大變化。過去30年,中國的社會變革是壹場依賴立法的改革:壹項制度出來了,壹夜之間改變了公眾的預期,進而帶來了整個社會的進步。頒布了1993的公司法,就是這樣。在此之前,沒有多少人知道什麽是公司,公司應該受什麽規則的約束。從此,“公司”成為中國社會的常用詞,深刻影響了經濟乃至人際關系。同樣,新破產法回答了什麽是“劣選”,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如何界定,政府離市場有多遠?對這些基本問題的回答鞏固了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石,並將帶來市場關系的根本變化。作為這個過程的參與者,我深深感受到個人的渺小,歷史在不經意間邁出了壹大步。此外,新破產法中包含的許多理念將逐漸滲透和影響中國社會的各個層面。比如最早提出的債務人財產壹章,就模糊地提出了欺詐交易的概念——欺詐交易是無效交易,可以撤銷;比如跨國破產——中國法院關於破產的裁定對中國在國外的財產有效,反之亦然?如破產責任,包括虛假破產和企業高管責任,都將受到法律追究。另壹方面,任何進步都不能脫離現實環境。在新破產法中,最具挑戰性的任務是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破產企業職工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這也是最大的區別——壹方要求向“有擔保債權優先受償”的國際慣例靠攏,另壹方則堅持工資等勞動債權優先受償。新破產法為了兼顧雙方意見,優先考慮有擔保債權,但只適用於生效後破產的法人企業。新破產法中首次提出金融機構破產,這意味著銀行、券商等機構不再是經濟中的獨立王國。考慮到此類破產事務的復雜性,相關條款也體現了平衡和妥協的含義——允許金融監管當局介入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破產或重組。經過這幾年的努力,破產法有了很大的進步,因為很多企業都可以有破產法,已經無法形成破產的各類機構都可以獲得破產權利,從而進壹步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和全體職工的經濟利潤。企業即使破產,也要對自己的員工負責,破產不是違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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