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內容既包括事實審判,也包括法律審判;
2.審判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
論上訴請求的界限:
1、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壹般不得超出壹審訴訟請求的範圍。
即不得在二審中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所謂提起新的訴訟請求,主要表現為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這是兩審終審制的要求。否則就會進退兩難。因為新的訴訟請求會在二審中終審,會讓當事人失去上訴權。如果允許當事人再次上訴,該案將成為三審終審。除非當事人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能夠在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即二審可以調解結案,否則新的訴訟請求可以二審審理。此外,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壹審法院另行提起訴訟。此外,在二審程序中,要註意區分新的證據事實和新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當事人在二審中補充了新的證據,但沒有提出新的實質性主張。他們只是鞏固和維護了原有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準許。
2.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可以超出壹審判決的範圍。
當事人在壹審程序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即壹審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明確具體的判決。但在審判實踐中,壹審法院並未對所有請求做出判決,使當事人的請求處於未定狀態。當事人在沒有判決的情況下向二審法院提起這部分上訴,應該是合法的。二審法院在處理此類訴訟請求時,如果調解不成,應當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將案件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對二審審理範圍與上訴請求關系的認識;
1,二審範圍受上訴請求限制;
2.二審審理的對象並不完全局限於上訴請求,而是審查“相關”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容易統壹前壹方面的認識,二審法院僅以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為出發點。事實上,上訴人上訴的最終目的是要求二審法院全部或部分否定壹審判決。如果上訴人請求全盤否定壹審判決,那麽二審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從而作出全面正確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8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168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