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工作規定。
第九十六條銀監會設立法律工作專家委員會,作為法律咨詢和審議機構。
第九十七條銀監會法律部應當制定成立法律工作專家委員會的方案,提交銀監會主席會議審批後實施。
第九十八條法律工作專家委員會設專家15名。
專家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2年。
法制工作專家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壹)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監管人員;
(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3)學術研究者;
(四)有關部門和組織的工作人員。
本條第三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法律從業經歷,熟悉國內外金融法律理論和實務,在所任職領域享有良好聲譽。第(三)項所列人員應具有法律經濟學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並有突出的學術成就。
第九十九條專家委員會委員承擔下列任務:
(壹)對有效的銀行監管法律制度、規章制度等框架提出建議。
(二)對銀行業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的起草提出論證意見;
(三)提出清理銀行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建議;
(四)對法規解釋和法律咨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
(五)對銀行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
(六)銀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壹百條銀監會法律部設立秘書處,作為法律工作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安排和協調法制工作專家委員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