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風險的防範措施:1。股權收購中,由於企業的外部主體資格不因內部股東的變更而變更,相關債務仍由企業自行承擔。但收購方需要向轉讓股東支付對價,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股權轉讓時企業的凈資產。如果股權轉讓後公司財產被查封、扣押或拍賣,股權的實際價值必然減少。除了在收購前認真調查目標企業的真實負債情況外,還可以要求轉讓方在M&A協議中進行明確的債務披露。債務除外(包括任何欠款、債務、擔保、罰款、負債等。),轉讓方承諾清償並解決,以保證受讓方不會受到任何追索,否則轉讓方將承擔嚴重違約責任。該協議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約束轉讓方隱瞞或遺漏債務的作用。2.在資產並購中,交易標的為資產,需要保證所收購的資產不附帶任何債務、擔保和其他權利(如無抵押;房地產的建設項目沒有優先權。對於完全依附於資產本身的債務,不會因資產轉讓而消滅,轉讓前必須由轉讓方清償,否則應拒絕收購。3.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的產權取得上,目前國內司法實踐將企業資產作為償還債務的壹般擔保,實行“企業債務隨資產變動而轉移”的原則,與壹般債務負擔的結果不同。“債務風險隔離”制度:鑒於上述情況,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執行:“出售企業時,出售方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企業出售後,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在公告期內債權人申請債權的,買受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出賣人追償。債務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債權的,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該條對收購方具有“債務風險隔離”的功能。雖然增加了程序的復雜性,但要求賣方履行公告申報債權的程序,是國企改制收購中不可或缺的債務風險防範機制。4.通過設定擔保來控制風險。M&A交易需要確保股權或資產的安全,避免債務風險。如果在認真調研和《M&A協議》條款設計(相關擔保和承諾、違約責任條款等)中妥善處理相關風險。),在法律層面可以降低相關風險,但實際上並不是100%安全。M&A交易中的債務等風險在暴露之前可能會潛伏壹段時間。如果轉讓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轉讓財產或因客觀情況導致其償債能力大大降低,即使轉讓方承擔責任,收購方仍會因無財產清償而遭受損失。因此,為了規避風險,為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可以在可能的情況下設立擔保機制,即要求轉讓方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者提供具有還款能力的第三方擔保。在轉讓人破產後,可以行使擔保權。需要註意的是:(1)樹立風險意識,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信用狀況;(2)要註意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3)完善擔保程序;(4)反擔保的適當使用;(5)註意保證責任免責條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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