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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權限是指有關單位和人員可以決定改變和發布的秘密。

保密權是指保密法賦予機關、單位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期限和知悉範圍的特權。保密權是指法定主體或其他責任主體(保密責任人)在行使保密權時能夠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行為,即保密權行使的有效余量。

第壹,秘密授權法

1.沒有密級權或者相應密級權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申請授權密級。同時,具有法定保密權的機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作出保密授權。區分法定保密權和授予保密權,對機關單位明確自身權限,做好保密工作至關重要。

2.依法享有保密權的機關應當按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做好保密工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授權保密。

3.沒有法定密級權,但實際工作中需要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已經有權密級,但實際需要密級超出現有權限的,應當按照保密法律法規申請授權密級,以便及時開展密級工作。

第二,什麽是國家機密?

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三條確定了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密級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和秘密級。具體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在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時,需要確定密級的,按照所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產生的涉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涉密權限的,應當事先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認;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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