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觀念不同,抗命就是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權威。查處違法的人,是壹個很重要的表現。普遍適用性是指指針反復適用於不特定的大多數;
2,重點不壹樣,不抗命的重點是抗命。普遍適用性重在應用;
3,主體不同,抗命在於法律,這是法律本身的屬性。普遍適用性在於人,這是適用性的屬性。
法律普遍適用的原則如下:
1,法治原則。法律適用要嚴格依法進行,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
2.平等的原則。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對待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不分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3.獨立的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
4、責任原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普遍適用和不可抗拒的區別在於,普遍適用是指指針反復適用於不特定的多數人;不抗命就是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權威,追究違法的人是很重要的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